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5日
 
12月21日,财政部召开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今年12月开始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清查工作预计将于明年7月基本结束。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电视电话会上介绍说,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已近130万家,国有资产6万多亿元。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资产清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据悉,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组织”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组织进行。财政部还专门设立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该负责人指出,与以往相比,此次资产清查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目标明确。清查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清查范围,而由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上报相关数据。二是重点突出。资产清查工作重点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等情况进行清查。三是中介核查。为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级财政部门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专项核查。四是限额审批。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将根据资产核实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