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院字〔2021〕99号 关于印发《唐山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6日
 


唐山师范学院文件



院字202199


关于印发《唐山师范学院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唐山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唐山师范学院

2021年10月3日


唐山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并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各类标准、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二)植物新品种权。

(三)土地使用权。

(四)商标权、校名和校誉。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3.以学校声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等事项;

4.有声望的重点单位或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学校冠名权;

6.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等。

(五)著作权(含学校出资开发的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等。

(六)特许权,主要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或者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第三条 教职工在职务行为中和学生在校期间依靠学校资源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安全完整;合理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订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使用、调剂、处置等事项,做好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

(三)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统计汇总、清理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相关绩效考核工作

(四)负责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日常管理;

(五)组织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六)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无形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制订归口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管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分类建立无形资产管理明细账(台账);

(三)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使用、调剂、处置等手续,并按规定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可行性论证、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指导、检查无形资产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无形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五)加强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开发利用,做好权益资料归档和相关收益管理;

(六)负责处理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是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所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二)加强对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和保管人的指导和监管,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正确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三)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四)申请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使用、调剂、处置、清查和维权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商誉等相关事项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负责学校专利(含著作权)、专有技术、植物新品种权等的转让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校本教材、讲义、在线课程资源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四)后勤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域名等网络信息资源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管领域中归属学校的著作权进行管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以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取得、登记和入账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划转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归属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明晰产权关系,确定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一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购置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盲目、重复购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按规定办理资产产权登记和财务入账登记;对于成本或价值暂时难以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

(一)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申请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计价。

(二)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采购的定制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

(三)受赠、调拨、划转的无形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入账价值;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入账价值;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均无法确认的,按名义价值“1元”进行登记入账。

(四)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五)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六)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等方式。

第十六条 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分管无形资产的自用管理流程,规范使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事项按照《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成立公司或以股份形式转化入股公司的,须明确学校的持股方式、持股比例、收益获取方式,确保学校收益不受损失,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无形资产使用环节的风险防控,严格限定使用用途,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

第十九条 各类无形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学校统一核算。除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学校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外,其余收益均归属学校。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和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 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处置事项,依据《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办理。

2.除科技成果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处置依据《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估并提出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该项无形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

(四)其他符合报废报损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使用及处置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等行为,侵害学校的合法利益,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第三十 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