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文件
院字〔2021〕100号
关于印发《唐山师范学院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唐山师范学院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唐山师范学院
2021年10月3日
唐山师范学院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完善内控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保障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一)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包括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办公耗材等。
(二)低值耐用品:指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且能单独使用,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物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家具等。
(三)易耗品:指可以重复使用但又易损耗的物品以及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配件等(有的单价可能超过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如玻璃器皿、实验用动植物、元件、零配件、文艺与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第三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学校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会同审计处等部门对学校各使用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院(系)、部门、课题组)是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回收和处置等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学校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岗位责任制、定期核查盘存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对本单位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回收、处置以及账目进行管理,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大批同类物资,即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的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且单批次件数≥50件的同类低值耐用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需求计划。各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额采购计划拆分采购,规避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采购管理实行学校集中采购与各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各使用单位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采购优先采用学校集中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具体按照《唐山师范学院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物品的采购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程序采购。
第九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购置后,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严格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回收、处置等做到科学管理,物尽其用,严防物品损坏、丢失、变质、泄漏。各使用单位须建立台账,并认真细致做好支领记录,领用手续清楚,记录内容完整,实现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一条 凡设有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仓库的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并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建立定期盘存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盘存,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物品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各单位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人员提出使用情况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办理报废手续并处置。如对环境和人员有危害,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置。
对于具有残存价值的材料和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置后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因达到使用寿命或自然损坏后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废、销账手续。
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或自然损坏后仍具有残存价值的低值耐用品,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置;没有残值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长期闲置的低值耐用品可自行通过不同单位间的调剂提高使用效率,调剂后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对各单位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检查各单位的建账、领用、核销登记等情况,对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凡通过学校财务报账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不论经费渠道,其所有权为学校所有。教职工离岗、离职时需将个人保管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按程序进行移交。移交后,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