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文件
院字〔2021〕41号
唐山师范学院
资产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行为,根据《唐山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资产处置(含资产投资、资产转让、报废资产残值回收)、资产出租(出借)、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准备、登记、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准备
第四条 资产处置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草拟;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自行采购合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合同,政府招标采购合同由项目用户单位草拟。
第五条 合同文本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确定供应商会议纪要》、《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材料草拟。
第六条 合同文本应明确乙方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详情、标的物数量、价款(单价和总价)、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收)款方式、履行期限、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应附详细设备技术参数,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现场承诺等。如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项目用户单位须提供办理免税相关材料、进口设备申请表、专家评审表、专家详细资料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履行进口仪器设备的报批手续。
第八条 各用户单位草拟合同应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法务办公室制定的合同文本模板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章 合同的登记、审核、审批及签署
第九条 负责草拟合同的单位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履行后续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合同实行联合审核制。
(一)资产处置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法务办公室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项目用户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法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三)自行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用户单位、法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金额,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人员审批签署。
(一)资产投资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审批。
(二)报废资产残值回收合同,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资产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审批。
(三)自行采购项目合同、40万元以下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由国有资产管处处长审批;4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采购合同还须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采购合同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完成审批的合同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加盖“唐山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正式合同文本8份,项目用户单位2份、归口管理部门1份、国有资产管理处3份、签约对方2份。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同份数。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跟踪合同履行情况;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采购项目合同由项目用户单位跟踪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项目验收合格、固定资产建账后报账。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相关条款、解除合同,项目用户单位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且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且对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需跟踪合同履行的部门整理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务办公室,由法务办公室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章 合同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并存档;用户单位自行采购合同由项目用户单位负责整理并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师范学院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校字〔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唐山师范学院资产处置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审批表
唐山师范学院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唐山师范学院资产处置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审批表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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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合同简介 |
合同名称: 合同乙方: 标 的 物: 租 期: 合同金额: 范式合同(是 □ 否 □) (合同文本共 页,见附件。一式 份) |
合同草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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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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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部门 |
审核审批意见 |
归口管理部门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法务办公室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国有资产处校领导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 资产投资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审批;
2.报废资产残值回收合同,资产原值 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资产原值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3.审批、签署领导签字后,到校办加盖“唐山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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